最近想要去作健康檢查,看看有沒有得癌症之類的可以先治療的狀況。畢竟現在得癌症實在是太簡單囉!
只是,不過該去哪家作健檢好呢?新竹、台中或台北都是可以啦。如果想檢查癌症,好像該去和信?不過又好像沒有那麼嚴重,其他非癌症專業醫院應該也可以順利檢查出來吧?平常都在新竹馬偕看診,馬偕的自費選項還蠻彈性的啦。但反正健檢只是要知道身體的狀況,倒是不用拘泥於一家醫院。(OS一下:可惜馬偕不能刷卡,即將要作的牙根+牙套,算算也要一萬多,如果可以刷卡就可以累積紅利點數,多多少少有點回饋咩~)
剛剛認真的查了一下,發現沒想到健康檢查不能扣所得稅耶! "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具醫療性質的費用才可以列報" 真是詭異呀!! 捐給機關團體的財物都可以扣稅了,為何預防未來生病的健檢不行呢?真討厭啊。本來還想說,可以扣稅的話,那乾脆等晚一點再去檢查,既然不能扣,那就早點去吧。反正錢放在銀行也不會生利息嘛。
(謎之聲:無薪假想要做的事情還真多~可是也沒人知道新竹有什麼適合我這種程度的合唱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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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電視媒體報導,納稅義務人只要至醫療院所或相關檢驗機構辦理健康檢查所取具之收據即可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用項下扣除,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並非所有之健康檢查費用收據皆可拿來申報扣除。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私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而有關健康檢查費用可否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財政部在90年6月20日以台財稅字第0900452964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事健康檢查,嗣據健康檢查結果赴醫院接受治療,其所支付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二者間有具體因果關係,得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如果納稅義務人係基於本身保健預防需要所做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性之健康檢查,並非屬前述因接受該項健康檢查而導致需至醫療院所接受治療兩者間有具體因果關係,該類之健康檢查費用不能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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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健檢費用,都可以拿來抵稅。財政部表示,單純屬於預防性的健康檢查,民眾支付的健檢費用,不能申報醫藥費扣除額;只有因治療需要所支付的健康保險檢查費用,才可在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為扣除額節稅。
目前正值9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財政部提醒納稅人,至醫療院所或相關檢驗機構辦理健康檢查所取具的收據,必須分辨其性質。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私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指出,現代人注重健康管理,因此每年或每半年都有例行健康檢查的習慣,健康檢查費用收據卻不一定都能用來節稅。
依據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事健康檢查,若是因健康檢查結果,必須赴醫院接受治療,納稅人所支付的健康檢查費用,因與接受治療兩者之間有具體的因果關係時,就可以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但財政部指出,如果納稅義務人是基於本身保健預防需要,所做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性健康檢查,不屬於因接受該項健康檢查,導致需至醫療院所接受治療的因果關係者,納稅人所支付的健康檢查費用,就不能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人每年支付符合稅法規定的醫藥及生育費用,可以全數申報列舉扣除額減稅,沒有金額限制,但需有支出憑據,才可以扣稅。財政部強調,包括健檢費用在內,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具醫療性質的費用才可以列報,以生育費用為例,例如支付給坐月子中心的產後護理或嬰兒照護費用,如不具醫療性質就不能節稅。
【2008/12/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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