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在的,繼承,對於這個債務越來越多的現代社會,是很恐怖的。銀行在貸款之前應該要先搞清楚有沒有可能收回款項。過度消費帶來的後果還蠻糟的。除了沒聯絡的親人過世結果變成未成年人負擔之外,還有那種受不了卡債而把債留給親人的也很惡劣。硬要留,真的不想活,至少要告知親人快去辦拋棄繼承吧。唉~等知道時通常來不及了啦。

現在終於快要可以通過未成年人的限定繼承,不知道其他國家在這問題上怎麼處理。以現在冷漠的社會,全部的人都應該要限定繼承才對吧。誰知道誰有什麼財產或債務啊?真是奇怪咧。

這樣立法的原因是什麼呢?是古代雞犬相聞的年代影響嗎?還是為了保障銀行和債權人的權利呢?

 

July 11, 2007
切記_一得知有可能負債的繼承關係者去世就要拋棄或限定繼承喔
http://www.wretch.cc/blog/TAMACAT&article_id=898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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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有三種 限定繼承可全面回溯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7.11.27 03:23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113889.shtml
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最近逕付二讀,「限定繼承」的規範條文可全面回溯、不設期限,以解決許多年幼兒童債務纏身的社會問題。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張清雲提醒,現行民法對繼承的規定,有「概括繼承」、「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三種選擇;民眾在親人過世時,可選擇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張清雲指出,所謂「拋棄繼承」,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規定,必須在得知自己是繼承人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一旦拋棄繼承就不是繼承人,不管死者留多少遺產或債務,都與繼承人無關。

至於「限定繼承」,依民法一一五六條現行規定,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依目前規定,如果超過法定時間,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就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張清雲表示,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在十一月十五日審查通過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將拋棄及限定繼承的期限,全部改為自被繼承人死亡及知悉自己是繼承人三個月內提出,一旦完成立法,可望避免社會上再出現「繼承天下掉下來的債務」問題。

張清雲指出,繼承人如果清楚知道被繼承人在外負債,已經超過所留下的財產,可以選擇拋棄繼承;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如生前是否幫人作保、是否欠債等,可採取限定繼承,因為經過清算後,如果財產大於負債,繼承人還可以繼承清償債務後的餘額。

目前民法規定,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是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就由配偶與父母繼承。

張清雲說,依目前民法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例如死者的配偶與兄弟姊妹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通知兄弟姊妹;同時別忘幫自己的子女、孫子女一併辦理拋棄繼承。

這次修法的重點,對於繼承債務時仍是未成年者,預定修法只負限定責任,即只就繼承的遺產清償,超過遺產的債務,未成年子女不必為先人還債。

【2007/11/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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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業鑫:限定繼承 全民權利
 
【聯合報╱記者朱淑娟/台北報導】 2007.11.19 03:04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102325.shtml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業鑫率先質疑民法繼承編是「野蠻繼承」。他九十三年時曾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被駁回。他昨天說,不只未成年人應有限定繼承權利,「全民都應該有這個權利」,且應無限期追溯既往。

陳業鑫說,九十二年時他調到高雄縣旗山簡易法庭,遇到大量有關債務繼承的案子,看到太多人哭著跟他說,「不懂法律就該死嗎?」才讓他驚覺這根本是個欺凌弱勢的法律,下定決心「一定要修」。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昨天說,有些銀行說全民限定繼承可能損及權益,這種說法不合理。因為銀行在借錢給某人前都會先評估他的還款能力,沒道理讓沒能力負擔的人繼承債務。

日前法務部表示,如果全民都採限定繼承,法院案件會暴增。葉慶元說,「難道要因政府的無能而讓民眾背債?」全面限定繼承才符合公平正義。

陳業鑫認為限定繼承權不應該分成年人、未成年人。例如單身無子女者如欠債自殺,債務會轉移到七、八十歲老媽媽身上,如果媽媽不懂拋棄繼承,養老的存款帳戶會被扣押,「難道要老媽媽也走絕路?」

【2007/11/1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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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八年扛債七千萬 「讓我重生」
 
【聯合報╱記者朱淑娟/台北報導】 2007.11.19 03:04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102321.shtml
 
研究所一年級的何同學,國三那年在不知情下繼承了爺爺三千多萬元債務,到今年本金加利息已累積到七千萬。他說,這是「不教而殺」,沒人提醒過他要聲請限定繼承,「是這個社會放棄了我,還是我應該放棄這個社會?」

何同學的父親八十四年時過世。而幾乎已不連絡的爺爺八十八年過世時,他才國三,沒人告訴他爺爺過世了。前幾年他到提款機領錢,發現帳戶餘額是零,到郵局去查才看到法務部一紙強制執行公文通知,才明白原來他隔代繼承了爺爺的債務。

何同學說,三年前由學校老師幫忙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已超過受理期限。連法官都覺得很抱歉,「這是立法的疏失,害你們要背債務」。

何同學說,他不怕貧窮被笑,只怕社會的不公義讓他不能往前走。他背債已八年,即使民法繼承編本會期修法通過,但他也不適用。

今年十六歲的沈小弟,父親在他很小時就離家,母親在兩年前墜樓身亡,他投靠阿嬤。阿嬤幫人家洗碗,一個月賺三、四千元。兩年前得知母親生前欠了卡債,到現在已累積一百多萬元。

就讀清大博士班的蔡同學說,父親七十五年過世後,得知父親曾幫人作保五百六十萬,後來房子被彰化銀行查封還債。一家人以為債務還清了,廿年後因姊姊申請房貸,才發現當時只還了三百萬元,還有兩百六十萬債務,年息百分之十五,過了廿年已變成三千萬。

蔡同學昨天說,得知背債的事,想到未來的薪資全都要被扣三分之一還債,就不知道奮鬥有什麼意義。

【2007/11/1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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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溯3年 難救7成背債兒
 
【聯合報╱記者朱淑娟/台北報導】 2007.11.19 03:04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102318.shtml
 
為避免未成年人還沒就業,就繼承長輩的一堆債務,立法院上周協商同意將「民法繼承編」的未成年人改為「限定繼承」,且溯及既往三年。但家扶基金會調查發現,七成的未成年人背債已超過三年,即使新法通過也無法平反,緊急呼籲修正案應再加入「給予所有未成年人兩年的聲請期」。

現行民法繼承編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繼承人接受過世親人留下的財產及債務。民法規定,親人過世三個月內可聲請限定繼承,繼承的債務限定在繼承的財產額度內。如要聲請「拋棄繼承」,放棄繼承債務及財產,得在親人過世兩個月內聲請。

但很多人因不懂法律、或不知過世親人財務狀況、有的甚至連親人過世都不知道,然後莫名其妙背負一大筆「天上掉下來的債務」,許多未成年人因此陷入一生都要躲債的噩夢。

家扶基金會抽樣調查一千八百戶家庭,發現三成三的家庭不知道必須繼承親人生前的債務。高達五成二的家庭不知道可辦拋棄繼承,高達六成六的家庭不知道可辦理「限定繼承」。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這表示政府做得不夠。以台北市為例,雖印製說明手冊,但他相信很多人不會主動翻來看,「政府不應只丟給民眾一本書就算了」,應主動要求民眾,在幫親人做往生登記時,也要一併考慮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家扶進一步調查已背債的一百卅多位孩子,發現七成從未成年起至今背債已超過三年,國小生背債者人數最多,佔三成三;國中生佔兩成五、高中生一成九、大學生一成七。學齡前兒童也佔百分之五。

調查發現,有七成孩子背債超過三年,其中四成孩子背債四到六年、三成孩子背債六到十年。有的背債金額已超過一千萬元。家扶基金會強調,即使修法通過追溯既往三年,還是有大批的孩子無法擺脫這個惡法,人生還沒開始就已經毀了。

包括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陳長文、政大法學院院長陳惠馨等一百多位律師、法官、學者連署,呼籲立法院本會期應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不只給三年追溯期,還要加入「兩年聲請期」,才能真正做到保護弱勢,因為「沒有一個孩子應該被放棄」。

【2007/11/1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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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限定繼承 遺產還完債務勾銷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11.16 03:30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4099129.shtml
 
立法院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法草案,日後未成年子女繼承時,僅須就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責任。
記者林錫銘/攝影
引發不公平爭議的民法繼承編條文,將有重大修正。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達成共識,將修法把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改為「限定繼承」,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項修正將可避免無行為能力人(禁治產人或七歲以下)、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必須承擔父母、親長等被繼承人留下的龐大債務,造成「父債子還」的不公平現象。

為了讓更多的弱勢繼承人能受惠,朝野立委也一併協商施行法的規定,讓新法施行前三年內的案件也能適用,但設有「以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繼承債務有困難,且顯失公平者為限」的條件。此「溯及既往」規定將逕付二讀。

朝野協商並達成共識,繼承人將不必繼承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例如父母為人作保,原本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但新法實施後,子女繼承父母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將不包括該項作保的債務責任。

另一修法重點,即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一律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應於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這項修正,是為避免現行限定繼承從「繼承開始」起算,當事人若不知已有繼承事實,恐將失去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的機會。

近來時有未成年人受父母債務牽累,致無謀生能力卻背負上千萬元債務的案例,屢經媒體報導,引發重視。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表示,這項修法讓台灣從野蠻國家進步到比較文明的國家,但只是初步勝利,未成年或禁治產人仍須繼承債務,只是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未來目標是「完全限定繼承」。

民進黨立委楊芳婉、吳秉叡、賴清德等人強烈主張繼承債務不應包括保證債務,以免父母作保連累子孫。這項意見獲朝野支持,列協商結論。

楊芳婉表示,這項修法的緣由,主要是有些父母自己辦了拋棄繼承,卻忘記幫小孩辦理拋棄繼承,以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或因不懂法律,而遲誤辦理限定繼承的時間。修正後的民法第一千五百五十三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採限定繼承原則。

【2007/11/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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