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明年五月開始,就改成登記婚了。以後,不用公證了。因為公證是因應民法現在的規定「兩個人以上的證人在公開儀式」,這法規是因為過去農業時代一定會請客,所以這樣就算數。但現在不一定會請客,且因這規定,有些人說自己當初結婚沒有公開,或是沒有證人一類的,重婚的,沒登記的,各種情況都有。以後,就以登記為準囉。

大部分的新人,還是會有婚宴的吧。主要差在財產登記、所得稅的問題囉。雖然講到錢太傷感情,不過講清楚是必要的。想要明年五月以後結婚的人,就要記得趕緊去登記才有效力囉!

另外,以後可以雙方協定要冠男方或女方的姓囉。現在人生的那麼少,小孩很少。到底要姓哪一邊的,可以協調,也是不錯啦。不過應該不能隨便改成其他的姓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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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5
沒儀式也行 結婚登記才算數
高有智/台北報導

 國內結婚將有重大變革,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未來結婚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算數,不再採取儀式認定,最快明年五月才會上路。
 最快明年五月才施行

根據新法,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有效婚姻。為擔心衝擊現行社會過大,訂有一年「日出條款」,總統公布後一年才施行。提案立委孫大千等人表示,過去「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此外,由於離婚採取「登記制」,最後又造成未辦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登記離婚的荒謬現象。

 將可防隱瞞事實騙婚

婦女團體出身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也稱呼此條文為「吳宗憲條款」。她說,婚姻採取登記制,包括吳宗憲等名人未來就難以隱藏自己婚姻情況,避免混淆外界視聽。

她也說,由於中國採取婚姻登記制,部分不肖台商在中國娶小老婆,一旦進入訴訟時,中國又不承認台灣的儀式婚制度,台灣元配有可能損失權益,因此,婚姻採取登記制也可以防止台商設計重婚或騙婚,保障台灣元配權益。

 同志外遇列離婚要件

未來同志外遇也列入離婚要件,提請離婚從原有規範男女「通姦」,擴張到只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都可符合要件。此外,未來只要配偶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也可訴請離婚。

民法原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但考量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可能出於善意且無過失,新法也放寬規定,若重婚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另一方已經完成離婚登記或確定離婚判決,則後婚仍有效,前婚無效;但前婚姻的配偶可依法請求賠償,包括贍養費、負擔子女養育、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新法也納入「兒保條款」,孩子若遇父母濫用親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等請求,宣告停止親權;此外,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也可為子女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國時報 2007.05.05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50500015,00.html
不再強制從父姓 子女姓氏 由父母書面約定
高有智/台北報導

    子女不再強制從父姓。立法院昨天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子女姓氏應以父母書面約定。換言之,過去「強制從父性」的時代已經結束,提升兩性平權的精神。

    若無協定 如何裁定未規範

    至於父母雙方無法書面協定時,政院版草案原本規範由法院裁定,不過,司法院則持反對意見,主張應由抽籤決定。在多方意見難以整合下,條文最後並未明確規範父母雙方無法書面協定時,如何裁定的方式。

    立委黃淑英說,民法親屬編條文雖沒有明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不過,可以回歸戶籍法,最後由戶籍機關決定。

    在婦女團體奔走與遊說下,包括郭林勇、黃淑英等朝野立委全力支持,立法院順利修改「強制從父姓」規定。

    婦團出身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表示,這是民法一大突破,打破父權迷思,宣示兩性平權的進步,讓台灣性別運動更跨出一大步。從父姓的規定早就不合時代潮流,包括德國、加拿大、丹麥、日本等國都是由父母雙方共同決定。

    子女要改姓 需經父母同意

    新法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至於成年子女若要變更姓氏,則需經父母書面同意。成年與未成年變更姓氏,各以一次為限。

    新法也規定,因為父母離婚、父母或雙方死亡、父母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等情形,有事實足以認定子女姓氏有不利影響時未成年子女可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

    根據新法,非婚生子女將從母姓,但經生父認領者,經父母雙方書面約定可改為父姓。此外,養子女從養父母或維持其原姓,也須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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