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是看椰林婚姻版得知?精靈貓還蠻關心繼承負債的法律。雖然基本上父債不用子還,夫妻也不負互相還債的義務(除非有當保證人等等的狀況),但那前提是要記得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而且,還要在得知去世後兩個月內啊!

一直記得屏東有個小小朋友,因為代書跟小小朋友的媽媽說,才兩歲不用辦拋棄繼承,那媽媽相信了代書,於是~~~~才兩歲,就繼承了祖父幾百萬還是上千萬(忘記了)的債務。因全家都委託了代書辦拋棄繼承,只有這個兩歲小孩沒辦。好慘。

有些被債逼到自殺的,倒楣的是活著的人,因為自殺後的繼承,讓活著的人要被迫還債。有空的話,就看看民法繼承篇,看哪些親屬是有負債危機的,千萬記得要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基本上就是通通都不要,不管是財產或是負債都不要。而限定繼承是繼承的債務最大限度等於繼承的財產。當然,仔細的界定,要看民法或判例啦。

意外頻傳又是債務很容易像是滾雪球一樣快速累積的現代社會,一不小心就會跌落被迫還別人的債的深淵。那種債務都像是無底洞一樣的恐怖啊!賺錢是為了償還別人的高額債務,這樣還會想活下來嗎?

現金卡或是預借現金的利息都很高,做生意的人也很多,成功的有,失敗的更多。雖然當老闆看起來很好,沒人可以指使你,但實際上還是要有人跟你買賣,才會有錢可以過生活啊。那還是有壓力吧。除非,已經有足夠的資本,或是不需要花錢的過著閒雲野鶴的生活,不生小孩、不生病。就算是有自己的房子,有車子,還是要繳稅金、維修費、及日漸高漲的油錢等等等啊。

要像是轉寄信中,去度假的島嶼的漁夫的生活,除非脫離現代社會,不然還蠻難的耶,說真的。也因為賺錢實在太不容易了,當然,不需要幫別人還貸款!雖然法律只保護懂的法律的人,但學校沒有教的很多,要自己注意才行咧。

以下是最近看到和拋棄繼承相關的新聞。未滿二十歲,沒有民法上的行為能力,卻要負擔長輩遺留下的債務,真的很不合理吧。銀行在借錢的時候,自己要評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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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繼承」 一屁股債害子孫
 
【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07.08.17 03:57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3974567.shtml
 
民法概括繼承原則,造成不少家庭悲劇。多位債務人昨天在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舉行的公聽會現身說法,有人的兄長因無力償還債務服藥自殺,境遇令人同情。

當事人林志信的父親意外過世十五年後,家人才接獲法院通知父親生前負的債已累進達一千多萬元。林志信說,他母親已七十幾歲,僅有的八十萬元養老金遭到凍結。更可悲的是,領有殘障手冊的哥哥因無力負擔債務,服藥自殺。

柯梅婷先生過世後,因不清楚先生的債務關係,未辦拋棄繼承,後來才發現繼承一筆龐大的債務,一年光是利息就高達三千多萬,說到傷心處,淚流滿面地說:「我與小孩的一生,都將被債務埋葬。」

何承冀說,他的阿媽去世,阿公再娶,阿公病逝後,後娶的阿媽及子女均拋棄繼承,但他沒有辦理拋棄繼承,莫名其妙地「繼承」阿公四千多萬元的債務。

出席記者會的高雄地院法官陳業鑫表示,他很早就建議戶政機關,希望家屬辦理死亡登記時能負起相關法律的告知責任,但戶政機關置若罔聞。建議修法將繼承原則改採「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瑞蘭科長表示,法務部早已研擬修改民法繼承編,預定明年三年向立法院提案修法;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簡色嬌則認為,繼承制度修改牽連甚廣,需從長研議整個配套,務求制度完善,因此需要時間研修。

立委李復甸表示,他準備在新會期,聯合跨黨派立委,針對現行繼承制度的缺陷,全面檢討後並立法改善。

【2007/08/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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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留子孫》解枷鎖 律師促修法限定繼承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967306.shtml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2007.08.12 03:49 am
 
 
為承繼父債的青年林學鎮免費打官司的律師林瓊嘉,昨天痛批孫子繼承祖父的龐大債務是立法一大疏失,讓未成年人無辜扛上巨債,建議未來修法採限定繼承,不能債留子孫「複製貧窮」。

林瓊嘉指出,任何法律的適用,當兒少最佳利益與交易安全衝突時,須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社會救助首要幫貧困家庭脫離貧窮,以免未成年無端背上巨額負債,永無脫離貧窮的機會。

她說,法律反映社會事實,有引導社會進化的功能,司法裁判最能彰顯法律對社會進化的影響,並及時反映社會的需求。中正大學研究生何承驥兄妹,背負隔代債務,形同不公平的競爭。

林瓊嘉強調,從聯合國兒童公約至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規範,都肯定「兒少最佳利益」應受憲法保障,因兒童沒有能力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因為父母或隔代債務牽絆,在人生起跑點就背負重債,完全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2007/08/1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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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留子孫》苦讀稍有成 巨債困住三兄妹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967303.shtml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熊迺群/台中市報導】 2007.08.12 03:49 am
 
 
「兄妹三人背負四千多萬債務,叫我們如何面對未來?」中正大學研究生何承驥談起突如其來的債務,不免哽咽。

他說,自小一家人寄居在高雄市親戚家,他和兩個年幼妹妹相互勉勵,要苦讀改善家計,沒想到學業稍有成,才發現背負祖父四千餘萬債務,令他們難以接受。

「我十一歲時父親就死了,外公次年也病逝,母親短時間面臨喪夫、喪父,傷心欲絕精神大受打擊」,何承驥兄妹在母親重病時,輪流煮飯、洗衣服,並餵藥給母親吃。

「當時家裡貧窮,有時一百多元就是兩天的菜錢」,他與妹妹總是挑菜販賣剩的菜,因價錢便宜又量多。後來母親的病情逐漸好轉,能夠外出擔任清潔工或做家庭代工,他們不忍母親的辛勞,同時自知唯有讀書才能出人頭地,兄妹更加發憤求學。

不過求學過程中,每當開學要繳學費時,一家難免發愁,何母須向親友借貸,還好他們很爭氣,個個有獎學金,加上低收入戶及家扶中心補助,一路度過難關。現在何承驥是中正大學歷史系研究生、大妹在嘉義一所大學讀社工系、小妹是科技大學新生。

小妹說,父親早走,小小心靈受到打擊,幸好老師特別照顧,遇到父親節或過年團聚,因為少了爸爸覺得失落時,在家扶中心社工盡心開導與關懷下,仍覺得很溫暖。

「哥哥更是我的榜樣!」她說,哥哥優秀功課好,只要她課業上有不懂之處,哥哥都會擔任「輔導老師」,平常也很照顧她。

小妹說,哥哥曾經告訴她,「我們的家不完整,所以要更努力讀書,這樣才能有成就,別讓人以為單親家庭的孩子一定會變壞或沒有出息。」就因為媽媽視哥哥為驕傲,因此她激勵自己,要學習哥哥,成為媽媽的另一個驕傲。

【2007/08/1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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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公貸款拿走錢 五歲娃…免背債了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967311.shtml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2007.08.12 03:49 am
 
 
屏東縣鹽埔鄉五歲蔡姓男童因未聲請拋棄繼承,小小年紀就繼承已逝外曾祖父七百多萬元債款,家屬找上銀行追查,發現當初是他的叔公辦理貸款,卻在事後拋棄繼承,銀行認為債務應由他的叔公承擔,蔡童終於擺脫自幼負債陰影。

蔡姓男童的外曾祖父四年前病故,他的家人委託代書辦理拋棄繼承,內外子孫輩共廿四人都在法定時間完成手續,唯獨漏了當時年僅一歲多的他,債權銀行認為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

蔡姓男童家人去年五月接到債權銀行通知,趕緊向屏東地院提起拋棄繼承民事訴訟,法官審理後認為已超過「兩個月內提出」的法令時限,駁回聲請。

孩子還那麼小,卻無辜要繼承七百多萬元債務,「怎麼面對未來人生?」男童外婆請教律師及法界人士,均認為依現行法令必須由外孫繼承,只好委由代書辦理繼承事宜,以便還債。

代書受理時認為必須查清楚所有繼承資料,才發現男童外曾祖父的第三代孫子中,還有七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也就是該筆債務的繼承人全部有八人,是銀行疏失,才變成由蔡姓男童一人繼承。

家人因此找上銀行,銀行承認確有疏失;銀行後來內部開會檢討,發現這筆農地雖然是蔡童外曾祖父名下,卻是蔡童的叔公辦理抵押貸款,且拿去花用,債務應由他的叔公承擔,無權聲請拋棄繼承。

蔡童的外婆說,後來這筆債務,由銀行查扣該塊農地拍賣,不足款項,再由銀行向男童叔公催討,孫子終於不必背負這筆債務。

拋棄繼承 不包括辦貸款者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昨天說,主債務人不能逃避債務,雖然有權聲請拋棄繼承父母債務,但不包括當初拿著父母不動產辦理抵押貸款部分,也就是該部分債務要自己承擔。

法官指出,如有銀行要其他債務人共同負擔該部分債務,民眾可以找銀行協商,據理力爭,找出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法官說,實務上遇到不少兄弟姐妹,其中一人拿了父母的不動產辦理抵押貸款,或投資或做生意,父母亡故,兄弟姐妹為了這些債務,常鬧到很不愉快,甚致互毆、打官司,有的乾脆拋棄繼承,拒絕承擔債務。

他表示,先前就有農漁會承辦土地抵押貸款,發現不少件都是由父母提供土地給子女做擔保品,拿到資金供孩子使用,其中不乏超貸案件,父母亡故,孩子紛紛拋棄繼承權,顯見愈來愈多民眾懂得拋棄繼承規避債務。

【2007/08/1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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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7.11 
天外債務,別再飛來
劉宏恩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7071100311,00.html
    因為父母身後留下債務,稚齡子女在渾然不知的情況下,繼承到上千萬債務,像這樣天外飛來債務的悲劇近年來不斷發生。法務部雖然在多年前便曾表示要針對這個問題研修現行民法,卻始終處於「只聞樓梯響」的階段。少數法官則試圖在「拋棄繼承」期間的起算上做合目的性的創新解釋,可是遭到法界部份人士質疑其踰越成文法分際。

    事實上,我們若是仔細探究現行「拋棄繼承」的法律條文及多數法官的實務見解,或許可以發現:目前的問題一方面是出在法律條文已不合時宜,另一方面也是出在部份法官對於法條做了過於嚴苛的解釋,使得問題更為變本加厲。

    現行民法繼承編是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只要繼承人未於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會一律繼承死亡家屬所留下的全部財產與負債。但是這樣的規定有幾個嚴重的問題。

    首先,在現代社會當中,家人彼此之間的財務狀況幾乎不會互相公開,繼承人事前很少有機會真正瞭解死去的家屬是否曾經借貸或借貸了多少金額。在完全不清楚過世家屬是否曾經借貸的情況下,多數民眾根本不會想到應該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而且實務上甚至已經發生多起「夫或妻離家出走十幾年,完全未履行配偶或父母之扶養義務,與家人已經毫無往來」,可是其配偶或子女日後卻會莫名其妙繼承其所留下的大筆賭債或卡債的案例。由於家屬之間並無權利要求彼此公開財務狀況,而且我國現行法不承認「事前」的「拋棄繼承」,所以民眾並沒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預先」防範繼承到大筆債務的風險。要避免繼承大筆債務的唯一法律途徑是在家屬過世之後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然而,我國現行民法中,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期限分別為二個月或三個月。這段期間正值民眾辦理喪事、心力交瘁的時期,很容易就不慎錯過。而債務催收的運作實務上,經常有銀行或催收業者「故意」等三個月的期限經過後,才向繼承人催討債務,以避免「提醒」民眾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此外,由於法律規定「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必須向法院為之,對於不熟稔法律、甚至畏懼進出法院的民眾很容易構成障礙。

    更嚴重的是:現行法院實務對於辦理相關程序額外加上法律根本沒有規定的要件,譬如要求民眾必須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甚至要求必須提出印鑑證明,而不許民眾使用普通印章或簽名,如果未提出上述資料或印鑑的話,部份法院收狀處人員甚至會拒絕收件,使民眾更容易不慎錯過辦理期限。此等額外要求根本違反民法親屬編的規定,逕行拒絕收件更是濫用司法行政權限,令人感到遺憾。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多數法官將「拋棄繼承」二個月期間的起算點解釋為「自民眾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根本違反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自民眾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算」的明文規定。事實上,民眾「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未必等於民眾「知悉自己得繼承(自己是繼承人)」的時間點;當繼承人是稚齡兒童、或其對繼承關係的法律知識不足時,這兩個時間點更是容易不同。

    實務上曾經發生:有女性因為被兄弟告知「你出嫁後已無繼承權」,而以為自己與繼承並無關係;待其被遺產債權人催討債務時,才驚覺到自己仍然是繼承人,於是立即辦理拋棄繼承,但法院卻逕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已逾二個月」為由予以駁回。部份法官這種只求認定起算點方便,卻根本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作法,使得原本已經不合理的法律條文被解釋得更為不合理,實在應該儘速予以變更。(作者為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902597.shtml
首例…拋棄繼承新解 法官救背債兒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2007.06.26 02:58 am
 
 
台中縣民林學勤的父親十一年前死亡,與媽媽及三名年幼弟弟承受父親留下的一千六百萬元債務,多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駁回,去年律師以他已滿廿歲再度聲請拋棄繼承,彰化地院法官張德寬認為要年幼子女來承擔父母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昨判決准予林學勤拋棄繼承。

民法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但不少人因故或不懂法律,未於時限內聲請,造成國內許多少年、兒童甚至嬰兒,一出生就「繼承貧窮」。

有「折翼天使守護神」美譽的林瓊嘉律師說,本案是兒童背負龐大繼承債務,至廿歲成年後獲准拋棄繼承債務的首例,並指未成年人「繼承貧窮」是立法疏失,法官准予未成年人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突破傳破見解,以孩子利益為中心思維,是司法的大進步,更是深陷於貧窮孩童的福氣。

法界人士指出,法官這項裁決已不太可能被推翻,類似個案或有望可循此案法理解套,但根本之道,仍應以修法來彌補繼承相關法條的疏漏。

林學勤的父親林守仁飼養的一千多頭豬,八十五年間爆發口蹄疫全遭撲殺,一家生計頓時陷入困境,同年底病重死亡,留下妻子洪莉容、以及四個不到十歲的孩子,最小的兒子僅六個月大,與一千六百萬元債務。

洪莉容無力償還,每日被討債,日子苦得數度想自殺,但她認為上一代的債務,不該由下一代承擔,去年三月起,由律師林瓊嘉免費為她的四個兒子打官司,但一、二審法官皆以逾越時效,六、七次將聲明、抗告駁回。

林瓊嘉認為林家長子林學勤已滿廿歲成年,有足夠的能力判斷是否要拋棄債務,並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受憲法保障、社會交易安全風險分擔、社會安全避免複製貧窮等理由,再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法官張德寬審理後認為,林學勤當時僅十歲,尚無能力評估是否繼承或拋棄,僅因他的媽媽未拋棄繼承,使他承擔非可歸責於己的不利益,顯然有失國家對未成年人利益保障。

【2007/06/26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9/3905950.shtml
亡母留卡債 6歲兒免付息
 
【聯合報╱記者何烱榮、陳威廷/彰化縣報導】 2007.06.28 03:30 am
 
 
來自單親家庭的六歲吳姓男童,母親去世留給他卅一萬多元卡債,銀行興訟向他討債,他在開庭時哭求銀行放過他,因為他連營養午餐都繳不起;法官認為如依銀行要求,可預見男童將終身陷於貧困,法院不能視而不見。

但依法,銀行要求繼承人清償「於法有據」,法官幾經考量,判決吳姓男童應依法替亡母清償生前卡債;但銀行不能向他追討相關利息及違約金。換言之,吳姓男童有生之年,只需代母還清卅一萬多元債務,不必擔心因利息及違約金永遠還不清的問題。

債權人華南銀行接受這樣的判決,吳姓男童和扶養他的姑媽也未上訴,本案已確定。法官陳弘仁這項「分割式」的判決,是民法繼承實務審判的創舉,引起法界討論。

吳姓男童的父母五年前離婚,母親取得他的監護權。前年六月五日,吳姓男童母親突然死亡,仍欠華南銀行卡債。吳姓男童父親,因已離婚,依法不須繼承債務,年僅六歲的吳姓男童變成唯一債務繼承人。

但扶養他的姑媽,未及時向法院代為聲請拋棄繼承。華南銀行去年乃向彰化地院興訟,請求吳姓男童清償借款,同時要求自九十四年五月廿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九計息,逾期加計違約金。

吳姓男童接到法院傳票,由姑媽陪同應訊,他表明媽媽根本沒有財產給他,也不知道媽媽欠銀行錢,更不知道他可以拋棄繼承,他連註冊費和營養午餐都繳不起,當庭哭求銀行人員放過他,也拜託法官幫忙。

法官陳弘仁表示,本案有其特殊性,不能與民法上一般當然繼承的情形一概而論。讓一名兒童面對突然而來的債務,及不斷膨脹的利息與違約金,可預見男童將終身陷於貧困。

法官引用論語禮運大同篇「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理念,主張所有民事行為,應禁止過度侵害及禁止保護不足原則來審酌。判決母親生前欠款部分,是繼承前已存在事實,銀行可以追討。至於利息及違約金,此債權「屬過度侵害」,銀行必須讓步,因而駁回。

【2007/06/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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